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钼行业准入条件

发布时间:2023-01-03人气:31

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规范钼行业投资行为,促进我国钼工业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企业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项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制度和环保、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二)开采钼矿资源,应遵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物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采选钼矿资源,应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尾矿库及配套设施。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新建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规模和工艺

钼矿山

1.矿山建设依据的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地质工作程度应达到详查及以上,资源储量应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审备案。

2.新建露天矿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25000吨,现有露天矿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15000吨;新建坑采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10000吨,现有坑采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5000吨。

3.钼矿山生产企业应具有与采选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以及生产作业装备、工业场地、排石碴(土)场、尾矿库等配套工程设施。

4.钼矿山生产企业的采选项目应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能耗低、效率高的先进设备,严禁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规定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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